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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於信託契約、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載明受益權外,不得有製作交付受益權證書、受益證券、受益憑證、或用以證明其受益權之其他書面文件予受益人致他人誤認其為有價證券之行為。但信託業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