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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過渡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過渡銀行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負責人範圍、理事及監事之職權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五、公告方法。
六、理事及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理事會之召開及決議方法。
八、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