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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過渡銀行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得檢附下列文件逕向相關登記機關申請批次登記: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過渡銀行之文件。
二、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之契約。
三、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過渡銀行承受以抵押權擔保之授信資產,該抵押權之變更登記,得於過渡銀行將全部或部分資產、負債及營業讓與其他機構時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