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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但書規定停業要保機構讓與過渡銀行之資產價格,為過渡銀行讓與營業、資產及負債時,依得標機構之得標價格計算之資產價值及過渡銀行停業清理時出售剩餘資產之價格,扣除或加計過渡銀行經營期間損益後之金額;其未讓與之資產依清理人實際處分價格計算。
前項之價值未確定前,過渡銀行承受之資產暫以帳面價值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