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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其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