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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除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關證券商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