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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後,始得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應依證券商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