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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之委外,應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或具百分之百控制力之行銷公司辦理。但金融機構及行銷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金融機構得委託持股非百分之百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作業:
一、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二、該行銷公司只接受一家發卡金融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或個人。
三、金融機構經檢視過去委託該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四、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包括對該公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給予贈品或獎品或於街頭、騎樓設攤之方式行銷。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之委外者,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行銷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