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一)屬偽冒開戶者。
(二)屬警示帳戶者。
(三)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二、第二類: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