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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基金承受之資產,由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
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
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管理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