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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應單獨列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及庫藏股票。
(二)資本公積中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者,應加註其性質及金額。
(三)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等累計餘額。
二、非控制權益:
(一)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企業併購時,被收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公司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