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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H)
(七)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I)
(八)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四、主要股東資訊:票券金融公司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揭露票券金融公司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上開事項,得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格式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