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不包含同業拆借及一般客戶存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九、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一、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