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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存保公司對基層金融機構之檢查頻率如下:
一、總機構: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金融機構營運狀況予以調整,惟
至少二年檢查一次。
二、分支機構:信用合作社依評等結果抽查,農、漁會信用部併其總機構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