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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存保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具上年度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綜合
報告,函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