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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公司對各受檢機構之檢查報告,非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財政部及中
央銀行,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基層金融機構部份應函送省 (市) 財政廳
(局) ,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
如發現受檢機構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如係非基層
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即時處理;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
儘速報請縣 (市) 政府及省 (市) 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
行及各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