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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事實或行為:
一、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負責人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三、負責人曾被取銷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或自願放棄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二年。
四、負責人為在學學生或未滿十八歲者。
五、發給經銷證後,負責人犯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者。
六、發給經銷證後六個月尚未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七、提供有關非法彩券之訊息、資料,或提供公益彩券銷售之相關資料予他人。
八、未按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所訂期限繳交彩券銷售款項。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