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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持有前條存款及匯款之寄金存簿、存單或匯款單據之中華民國國民,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先行墊還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審核確認後,由政府一次墊還。
前項得申請登記之人在其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請登記,其繼承人及申請登記或領取之順序,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