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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收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監理機構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時,如尚未繳交當年度監理年費,應由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承受機構代為繳交。
前項監理年費,以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機構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所載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準計算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