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收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受監理機構依該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損益表以「利息淨收益」格式表達,而不區分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者,前條第一項營業收入之範圍包括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
前項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利息收入總額及手續費收入總額,不扣除利息費用及手續費費用。
二、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項目,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應分別以各項目之淨利益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該項目如為淨損失,則以零計入;非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得不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
三、前款所稱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係指各業別依法辦理或經核准辦理業務產生之收支。
四、如有呆帳收回、處分承受擔保品損益及出售不良債權損益者,得不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