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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收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規費,指特許費、監理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及其他規費。本辦法所稱受監理機構或受檢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金融控股公司。
二、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部門、票券集中保管事業、金融資訊服務事業、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及其他銀行服務事業。
三、證券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
四、期貨業: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五、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部門及其他保險服務事業。
六、其他本會依法辦理監理或金融檢查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