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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標準所稱之年百分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年百分率之計算方式採內部報酬率法。
m AK m' A'K'
Σ ────=Σ ─────
tk t'k'
k=1 (1+i) k'=1 (1+i)
該公式以一方為借款與另一方為分期清償支付及費用之等式表達。
K –借款撥付之連續期數
K'–利息費用償還之連續期數
AK–K 期數所撥付借款之數額
A'K'–K'期數所分期清償或支付費用之數額
Σ–總合記號
m –最後撥付借款或部分借款之連續期數
m'–最後分期清償支付或支付費用之連續期數
tk–以年或構成年的單位表達第一期撥付借款之時點與其後的第二期至第m期撥付借款之時點之期間間距,第一期為零。
t'k'–以年或構成年的單位表達第一期撥付借款之時點與第一期至第m'期分期清償或支付費用時點之時間間距。
i –年百分率。
二、年百分率應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三、分期還款金額應先抵沖借款費用,次沖利息,再沖銷借款本金。
四、還款期數,係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五十二週或十二個月計算。
五、非分期還本之授信交易,應以到期一次清償本金作為年百分率之核算基礎。
六、為計算之目的,某一授信交易契約額度如包含其他已存在之授信契約額度,仍應視為一新成立之授信交易。
七、如有保留變更年百分率之計價因子(因素),應併同說明可能變動情況。
八、未約定清償時間表且該時間表亦無法由契約約定或付款方式中得知者,授信期間以一年計算。
九、未約定貸款或信用額度上限時,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計算。
十、信用交易款項之撥付或清償如有多種期限可供適用,除另有約定外,應以最短期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