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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