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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託機構、信託監察人、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不得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之簽證機構。
主辦證券承銷商不得擔任當次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之簽證機構。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同次發行之證券,應委託同一機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