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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委託人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主辦承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