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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所屬之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規定外,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經驗:
一、由三位以上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執業之經歷達三年以上者,不得少於二人。
二、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申請日前已執業一年以上者。
三、查核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人。
四、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申請日前之最近二年內,未受相關法令之停止執業處分。
五、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不得擔任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託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保持超然獨立,並出具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