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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在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之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揭露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屬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