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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查核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主管機關。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