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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
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