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