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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存續機構應於合併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一、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書。
二、業務差異之說明:載明合併後,存續機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保管短期票券之場地及設備、短期票券之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與其帳簿劃撥作業、短期票券之進出管制及庫存管理、系統設備概況、網路架構、收費標準、內部組織分工、人力配置及系統備援措施)與合併前之差異。
三、對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影響及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