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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保管短期票券之場地及設備、短期票券之保管、發行登錄、結算、交割、到期提示、兌償作業與其帳簿劃撥及電腦規劃事項、短期票券之進出管制及庫存管理、系統設備概況、網路架構、預定收費標準、內部組織分工、人力配置、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及系統備援計畫)。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無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六、發起人依第十一條規定開設專戶存儲股款之證明。
七、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公司章程,應含董事會之職責及其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九、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