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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並指定高階管理人員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二、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
三、監督交易損益情形,有異常時,應即向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