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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評估可能之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