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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
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三、對逾期授信及催收款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授信、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規定。
六、逾期授信、催收款及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