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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同類交易對象,指同一票券商買賣相同交易天期或發行期次,且信用評等等級相當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前項所稱信用評等等級,指短期票券或債券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