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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
制制度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前項應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係指與公
司組織規程、整體經營策略、重大政策或重大風險相關之管理章則及業務
規範,其餘得依董事會通過授權之內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