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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單位經理,除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規定外,應於就任前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電
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取得結業證書或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負
責督導自行查核或擔任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營
業單位經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遴派業務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應以具有稽核經驗者為優先
;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訓練者,應於充任後一年
內,參加前項任一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