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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十日內存儲保證金,並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