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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應具備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董事長及以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條件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票券金融公司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票券金融公司於期限內調整。
票券金融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監察人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