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票券商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所聘僱或調派之業務人員,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得先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依前項規定登記之票券商業務人員,至本法施行屆滿二年之日,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取得資格條件者,票券商公會應予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