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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