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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時,除應提出符合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自評表(格式如附表)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
二、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之說明。
三、轉投資計畫書(包括轉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
四、轉投資對票券金融公司未來整體營運發展策略之影響及績效評估。
五、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六、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或第三人間有關客戶資料之保密措施。
七、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八、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九、其他依轉投資事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除應檢具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提出申請轉投資事業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之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