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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