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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類資本之範圍為非永續特別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計數額。
第三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二年以上。
三、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