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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非控制權益及其他權益項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之合計數額減除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庫藏股、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及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列為第一類資本者,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且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超出限額部分,得計入第二類資本:
一、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二、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