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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