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