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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於每年五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分公司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四、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第三款所稱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之地點。
二、公司最近三年營業概況及分公司擴充情形。
三、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人口、工商企業及經濟金融概況。
四、市場環境評估(含對國內金融市場、經濟環境、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同業經營與競爭情況及客戶屬性等之分析)。
五、該分公司之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該分公司組織結構、人員培訓與配置及相關設施(含預定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歷證明文件)。
七、該分公司經營之原則、方針、利基及行銷策略。
八、該分公司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損益預測(須列示預估基礎、參考資料來源及其重要基本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