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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罰鍰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三、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且其情節重大者。
五、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者。
六、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
七、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百分之八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